摘要

目前,我国公司代表人违反注意义务侵害第三人权益责任归属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立法层面上的普遍观点是:由于我国公司奉行实在说,公司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当然视为公司的行为,其导致的侵权责任一概由公司承担,而个人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则由其个人承担,公司代表人的注意义务仅止于公司。在面对公司外的第三人时,即使是一般的注意义务之违反,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个很无奈的问题:公司代表人明知道执行职务会侵害第三人权益,但是由于其不承担任何责任,仍然执意为之,实有共同侵权之意,于此,我们不妨认为它违反了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因为以公司实在说,虽然代表人是公司机关,其职务行为应该属于公司行为,但是,我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