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渔业互助保险及附加险究其性质、内容、法律适用,虽然有别于传统的商业保险,但二者均是在诚实信用的立法精神下进行调整与规制,对于《保险法》中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履行标准、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同样适用于渔业互助保险及附加保险中,而且在既有主险又有附加险的保险中,对主险和附加险应分别、同等地进行明确说明,不能因主险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而免除对附加险的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影响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