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其中劳动争议是否应当纳入体育仲裁范围引起激烈讨论。为回应部分学者对体育仲裁范围排除劳动争议规定的质疑,运用文献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指出运动员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具有保障运动员权益、解决体育劳动争议的优势以及体育仲裁解决体育劳动争议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以此论证体育仲裁范围排除劳动争议的正当性。研究表明,体育仲裁范围排除劳动争议是符合我国当下实际的,但结合体育仲裁制度的理论逻辑和域外实践可以得知这种排除是一种立法妥协。基于此,对体育仲裁范围吸收劳动争议进行展望,提出在目的底线、内部发展及外部协商的基础之上,分“三步走”的路径将体育劳动争议纳入体育仲裁范围,最终实现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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