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确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实现了国家监察职能的有效整合,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机构。与监察委员会职能类似的香港廉政公署,因其成熟的实践运作,使得香港跻身全球最廉洁的城市之一。虽法治背景不同,但并不影响监察机构设置、实践运作中取其精华。本文从实体法、程序法层面,比较内地与香港反腐机制运行的异同,基于可对比性的引进学习与差异性比较进行讨论,对我国的监察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