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并促进了投资和创业,但却阻碍了对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充分救济,造成了经济效益与矫正正义之间的张力。对此,最简单的补救路径是废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但这一路径会极大地阻碍投资和创业,甚至危及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传统的救济路径是法人格否认,但否认人格要求的门槛过高,不利于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得到充分救济。域外法律实践近年来日益流行的路径是追究母公司直接责任,但这一路径在矫正正义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得分都不高。更为合理的救济路径是集团责任路径。只要符合集团公司的定义,无论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也无论母公司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母公司或集团公司都应当对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负责。这一路径既能更好地满足矫正正义,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