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之所以明确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但是因为网络运营商的严重监管失职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已经超越了前刑法规范可以防控的范围;更因为这种处理方式拓宽了行为控制的渠道,符合经济、效率的目标。当然,在罪刑法定和人权保障的题旨下,对行为犯罪化时要调适刑法谦抑和风险刑法理论,避免轻纵和过度打击;强调行政前置,重视行为的双重违法性;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构成进行准确界定;对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名和刑事责任进行准确解读和制度前瞻,以确保立法科学性的司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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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