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私密信息法条竞合的适用方式未能厘清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由此导致法院的裁判立场虽然呈现从一元保护到二元区分的嫁接路径,但仍未跳脱传统先验分配范式对私密信息定义的司法僵局。无论采用“私密—公开”的场域解释,抑或是“私密与非私密”内容解读,均是对私密信息主观预判的循环定义,反映出传统隐私理论的失效。美国法调整信息隐私权的学理演进与法治实践表明,主流观点转向采用更为灵活的情境完整性理论对信息隐私进行动态定义,更能适应信息流动的价值需求。有鉴于此,我国法应依次遵循确定信息参与者的群体关系、提取具体情境中的共同利益、限定信息传播的合理范围三步骤明确信息流动规范,再辅以伦理合法性规则对既有规范加以修正,从而实现对私密信息内涵的实质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