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任何法律的制度修改,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以明确方向,解决在设置规范内容和拟定条文上的分歧,形成共识。我认为,修改组织法应当把握如下原则:第一,以宪法为根据,与诉讼法相协调,但不设置纯粹的宪法性规范,避免与诉讼法程序规范混用。宪法对于检察机关地位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在组织法中不应简单重复,要有具体、明确的实质内容。比如对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应侧重于"法律监督"范围,不仅要把对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对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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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