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艺术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模糊的。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是"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受利益主体及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左右,这两个要素是不确定的。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可以将"什么是公共利益"转换为"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并以界定主体分为三类模式,即立法机关明确规范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进行裁量,以及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衡量。本文通过三个美国公共艺术的司法案例解读和分析,呈现公共利益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中多元维度;在理论层面上基于财产权,对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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