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针对目前国内通用的息税前利息保障计算公式未能准确公允地反映建设周期较长的企业在成立初期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以及资本化利息支出量巨大且在短期内(1年内)无法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利润额及现金流问题,提出对于此类企业在计算息税前利息保障倍数时,在通用公式的基础上同时删除分子分母中的资本化利息支出,进而达到准确公允的反应此类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

  • 单位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