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治理非公有制企业中引发的集体利益争议问题,采取的是"协商——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的模式,而并非调处或者调处与劳动斗争相结合的方式。集体利益争议具有"缔约"性质,不宜适用强制调解和实质司法审查,且协商方式的作用在现阶段极为有限,故应在倡导劳资合作的原则下将自愿调解与仲裁作为化解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利益争议的法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