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现的清代至民国时期大理文书中有诸多女性参与民间经济活动的场景记录。通过对相关内容的分析发现,女性在未出嫁时对部分父宗家产拥有继承权;在出嫁时可以获得陪嫁田产作为其私有可转让的产业;在出嫁后可以与丈夫共同处分家产;在丈夫去世后可以行使家产代管权;在子孙处分家产时可以行使尊长权;可以参与家族经济活动并承担具有担保意义的中人角色。这表明清代至民国时期大理地区女性享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地位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