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女性人权意识的提高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单身女性对冻卵的需求开始增加。单身女性冻卵问题不仅涉及公民的民事权利的保障,更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妇女人权具有双重意涵,一方面指女性与男性一样平等地享有人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则指女性基于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而具有的特定群体的权利。限制单身女性辅助生殖条款落入了隐私权、特定群体权利的保护范围,存在违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平等保护的合宪性标准的嫌疑,有着适当性问题。通过合宪性限定解释可以解决单身女性冻卵的合法性难题,以宪法保护妇女人权的女性主义视角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缓解女性的生育焦虑,减少侵害妇女人权的类似条款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