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民意在与司法的碰撞中经常受到更多的尊重,这既有其正当性的一面,也有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一面。对民意的尊重一定要以坚守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为前提,在此基础上,糅合国内司法现状将民意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让其在司法中得以充分的表达和合理的吸纳。

  • 单位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