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排斥对诉讼当事人的筛选,严重阻碍了消费者群体诉讼问题的有效解决。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为诉讼实施权在"最佳诉讼当事人"间进行重新配置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域外任意诉讼担当的制度化实践经验中可以得出,应当依据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不同类型的特征,类型化设计消费者群体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规则。应对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中大规模侵害类型的救济需求,要将任意诉讼担当作为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制度设置的依据,以代表人为中心,赋予其独立、完整行使当事人权利、履行当事人义务的诉讼地位;而面对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中小额分散性侵害类型缺乏专门救济程序的问题,在当事人制度设计上,可允许消费者协会任意诉讼担当受害者之诉讼实施权,进而依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框架,达到由消费者协会一并诉请救济消费者公益与私益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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