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主持人:某劳动者属于企业安排的内退人员,且已经内退多年,内退期间仅领取内退生活费,大约为原工资的1/5。现企业拟与该内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发生争议。企业拟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内退生活费为基数,而劳动者则希望向前推至工作时间,即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12个月工资为基数。究竟应当如何确定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