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树木是地上附着物,个人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是否及于树木,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文章首先从不动产定义、地上附着物判断标准两个角度分析了树木是地上附着物,属于不动产性质;其次从物的分类的角度得出,树木与土地的不构成单一物、合成物,不适用主从关系,为了提高土地与树木的经济效用,具有成为法律上集合物的可能性;最后通过借鉴德国区分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做法,认为在私法领域,存疑时,树木的处分及于树木,提高树木的经济流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