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进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和前提,立法协商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路径选择,在我国具有明确的理论基础、相应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根据。地方立法协商实践丰富多彩、各具特色,取得了从被动协商到主动协商、从自发协商到自觉协商、从部分协商到全面协商,协商形式从单一到多样,从程序式、过场性协商到务实性、实质性协商的成效,具有立法机关居于协商主导地位,形成立法机关与人民政府、人民政协等多部门之间沟通配合的合作事业,基本形成地方立法协商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等经验与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