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我国历经坎坷,《物权法》虽未能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终让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尘埃落定。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化解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充分发挥住宅效能、缓和物权法定主义、满足司法裁判需要,但《民法典》仅用6个条文对居住权进行规定,难以实现居住权的设立目的,其对居住权的设立对象、客体范围、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保管维修义务和权利行使的限制未能予以明确,在保障居住权利的同时,对所有权人的权利保障有所缺漏,应对其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