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我国互联网平台就业呈现猛增趋势,明确平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以保护平台劳动者权利之很有必要。从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的特性上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从属性趋于弱化,且平台劳动者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差,致使该类劳动者的权利难以获得救济。然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确认依据,造成法院在现有平台用工案件中对劳动关系认定的结果有一定出入。通过比较研究法分析中美两国在立法和司法裁判中认定平台用工模式下成立劳动关系的差异,借鉴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增设关于平台用工的兜底条款与负面清单条款,并根据平台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差异改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同时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实际工作的环境、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控制,并衡量平台与劳动者在个案中所展现的实际利益,以明确平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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