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集资和洗钱行为是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链条上的重大违法行为。为逃避打击并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保值增值,集资行为人必然会进行掩饰、隐瞒。将集资款高息出借给案外第三人的行为本身除具有投资属性外,在金融犯罪活动中也存在非法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双重属性。居间向集资人介绍促成借贷债权的介绍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掩饰、隐瞒的故意,介绍行为本身如何定性,债务人是否系善意第三人等问题,直接影响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中的反洗钱工作。应当从介绍行为的本质、方式、目的、结果等要素出发,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目的;在此基础上,通过区分债务人的主观方面,构建涉案资产追回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