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现行法律在立法上尚未明确,学界持有“物权说”“债权说”“二元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是考虑到土地经营权的赋权既要遵循土地权利赋权的一般逻辑,兼顾土地的市场属性、政治属性、社会属性,也要尊重“三权分置”体系下土地经营权市场属性格外突出这一事实,在“三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将《民法典》中的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更为适宜,这样有利于释放“三权分置”的政策红利,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改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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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太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