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再审抗诉制度存在以纠错尤其是纠正实体性错误为主要功能,片面强调法律监督权属性或诉权属性,程序启动时间及次数不受限制等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再审抗诉制度应当在坚持纠错功能的基础上,兼顾保障人权、维护裁判既判力功能;在法律属性上坚持法律监督权第一属性地位,同时兼顾诉权属性;应明确刑事再审抗诉的法定事由,规范、审慎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