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人权已经历了以自由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本位的传统人权发展阶段,20世纪末21世纪初,有学者提出数字人权概念,但有学者主张数字人权只是传统人权的数字化表现,不能也不必将数字人权作为一项崭新、独立的具体权利。实际上,数字人权与传统人权的内涵与特征相契合,是一项人权;但其与传统人权具有显著不同,内涵更丰富、威胁更复杂、保护更多元,因此不能被视为传统人权的当代表现形式,而应视为一项崭新的独立人权。就内涵而言,数字人权可分为数字接入权、数字使用权、数字离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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