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作者:刘文燕; 陈思宇
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06): 93-96.
DOI:10.13971/j.cnki.cn23-1435/c.2021.06.022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备受法学界关注,虽然在当前阶段人工智能仍具有工具属性,不能作为犯罪主体,更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配。强人工智能出于自我思考后的犯罪行为自主承担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的规定,对强人工智能进行处罚具有可行性,不管从刑法的前瞻性来讲,还是从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来讲,对强人工智能都有必要作为刑事主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