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具有本土性与习俗性的法律,但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却一直对这一特性重视不够。由于"习俗性"伴随着人们婚姻家庭生活的始终,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当引发纠纷诉诸法院时,在法无规定或法律规定与习俗不相协调的情况下,司法裁判无法回避对民间习惯的引用或遵循。当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在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认真对待婚姻家庭中的习惯问题,对在司法实务中已通过司法政策和解释得到认可的一些民间习惯,如婚约及彩礼的返还问题、事实婚姻与同居问题、子女的姓氏选择问题等,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规范化,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增加法律应对复杂现实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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