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过错推定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种子法》不仅未对品种权人所享有的专有销售权作出限制,而且明确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基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在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时已对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作出了取舍,因此,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合法来源抗辩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作为其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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