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2年3月11日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新增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地方组织法》对区域协同立法的适时追认和制度确认,
-
单位中共成都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