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桂政发[201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