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衔接不仅仅是规范适用问题,也是规范解释问题。《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规定模糊,在具体适用条件上规定错位,就会导致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适用不够规范和轻重失衡。对此需要对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从现实和规范两个维度分析,从各处分手段的匹配、执纪执法的目的、不确定概念的解释角度去促进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衔接。综合运用其他问责手段去弥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错位,做到纪律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