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少年法脱胎于美国少年法院法,其设计合理、体系完整。通过梳理历年来日本少年法修正的规律,以"循环发展"这一普适性理论为视角,发现日本少年法修改内容趋于"严罚化",司法模式由"司法福利"模式转为"司法"与"福利"的二元模式。我国可以借鉴少年司法循环发展说理念,将未成年人罪错案件的处理司法化,构建分级化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并在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建立可供移送以及逆送的渠道,以此建立兼具"保护性"与"司法性"特征,并与刑事司法完全分立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