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对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种挂靠类型的工伤认定中,是否需要先行认定劳动关系?如果不要求先行认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