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投保人签名免责条款的效力

作者:杨盛; 刘昌海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35): 54-5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5.019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财产保险合同非投保人本人签名的情形下,若保险人能够证明签名人系有权代理或代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向签名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效力及于投保人。案号一审:(2017)苏0621民初4035号二审:(2017)苏06民终3850号【案情】原告:杨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海安支公司)。2 0 1 6年1 2月3日,刘某(系原告杨慧的丈夫)在人保海安支公司处,为登记在杨慧名下的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