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制度在我国已存在将近一个世纪,信托的产生大部分原因是当时法律限制了财产的自由转移,财产得不到所有人的自由支配。我国《信托法》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缺陷,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常有纠纷与矛盾出现,应当完善信托制度,在制度设计时不能绝对的偏向于一方,应当使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方相互牵制,略倾向于受益人,从而使得信托财产得到最大化的运用,实现信托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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