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件来源一审: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行初287号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行终43号裁判要旨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标准与方法属于招标条件与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载明。《投标文件格式》并不是投标条件、审查标准与方法的载体,不需要在此告知投标人资格条件与评标标准。《投标文件格式》中存在超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须知的招投标条件和标准,不具有适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