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清代,买卖契约作为重要的契约类型之一,一方面,在国家法的统一规范与国家政权的竭力参与下,表现出较高的统一性,其外在形式日趋规范与统一,契约内容渐趋明确与固定;另一方面,则因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在契约主体构成、交易标的选择,还是要件设置和订立程序方面又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对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表现及其生成原因的分析,有助于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清代国家法律

  • 单位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