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的情形下,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矫治需求愈发强烈。当前,工读学校的特殊定位使得其能够通过连接司法与社会二元力量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有效行为矫正,但是现有制度设计的不足限制了工读学校上述特殊功能,导致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重构工读制度,重点就在于同时把握好该项矫治措施应有的权利性与义务性特征,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允许公权力的介入,通过招生程序的革新、评估工作的完善以及配备制度的设计等举措,利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契机,逐一打破生源不足、运营误区以及管理混乱等困境,有效发挥工读教育的价值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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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