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平台并购活动频发。并购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数字平台的市场力量,更易诱发滥用行为,引致各国竞争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反垄断法规制应对数字平台并购的前瞻性与回应性不足,从而导致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难适用、营业额申报标准不适应、竞争效应分析不确定的困境。为解决这些疑难问题,首先,应当调整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以实质竞争约束作为界定的基本原则,并采用多元互补的具体界定方法;其次,以交易额标准补足营业额标准,强化对数据流量的考察,并尝试设置更具针对性的分级分类申报标准;最后,在分析竞争效应时侧重关注非价格因素、消费者利益以及长期竞争影响。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