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应考虑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整体考察不法侵害人给防卫人带来的持续性威胁,不应局限于防卫瞬间;防卫人防卫时夹杂其他心理因素,但仍然是为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在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优势,努力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推动理念转变。

  • 单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