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享有的调查核实权必须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相结合进行动态联系分析,三者之间具有目的主义关系:调查核实权服务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理论与实践普遍认为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措施不够、强制性不足等问题,其真正发生机理是不断拔高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所致。这也导致了实践中调查核实权软性实施与借用刑事侦查权倾向。制度供给改革应围绕目的关系进行目的理性建构:调查核实权的内容、方式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呈正相关关系。举证责任越重、证明标准越高,则调查核实权应越充分、越需具有强制性。相反,调查核实权则越简洁、越不需具有强制性。目的主义建构观能更好地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体系论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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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