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遵循了一条"刑先民后"的保护路径,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实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已完整建立起来。在此背景下,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制调适,恢复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应然规范位置。刑法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逾越了民法确立的识别性标准,因此刑法的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应向主流标准回归。同时应着力构建面向公民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的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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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