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同主义主要是将学界研究内容,转化成为现实的一种科学转型。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协同主义的研究应该从模式方面入手,将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偏激理论变为现实,并且结合我国特色协同主义内容,确保我国协同主义能够顺利运行。在此基础之上站在法律的角度,需要对诉讼三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调配,并且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诉讼义务进行促进,而在此过程中主持正义的法官也可以进行释明,经过一系列环节之后,违反义务人员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协同主义具有一定要求,尤其是在诉讼阶段,相关人员需要找出能够证明案件真伪的证据,而被告还需对原告作出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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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