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地位则显得愈发重要。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基础理论,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的进程。然则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内容零散,没有明确可行的规定,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需建立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模式,例如:我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德国的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等;通过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模式来为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提供一架桥梁,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不当的现象,我国需通过法律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控制权、自我决定权理论促进个人信息的发展,方能使个人信息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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