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开展合规,是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涉案企业,以推进企业合规为目的,通常制发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一般也不为企业设置确定的考察期。由于缺乏正向实体的激励手段、怠于合规的惩戒后果以及持续动态的监管程序,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存在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为了落实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涉企犯罪司法理念,发挥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合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激励性。未来可以从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建立企业定期报告制度、激活行政处罚激励机制等方面解决这一问题,以推动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中国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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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