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软暴力入罪的客观分析

作者:王秀梅; 李采薇
来源: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 31(01): 43-52.
DOI:10.16231/j.cnki.jhpc.2022.01.005

摘要

网络软暴力是传统软暴力网络异化的产物,可分为“胁迫”与“滋扰”两种表现形式。在个罪罪状中,前者可以被评价为“威胁”“恐吓”“胁迫”,后者对应“辱骂”“起哄闹事”“其他手段”。网络软暴力入罪的关键在于经过规范化判断,确定其达到与传统暴力、传统软暴力等值的法益侵害程度,即“足以形成心理强制或造成现实危害”。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网络软暴力具有三个不同的刑法评价意义:网络软暴力符合黑恶组织的行为特征,对暴力保障条件的要求因具体行为类型而异;网络软暴力可以作为手段行为或实行行为,构成黑恶组织实施具体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网络软暴力可以构成普通案件中具体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但入罪门槛要高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