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当前立法和行政中大量出现的非典型征收的财产权限制行为,“规制性征收”似乎提供了恰当的救济和保障的思路,其实证化的趋势也因此显现。但是,通过对征收规范的一味扩张,“规制性征收”存在引发“征收”泛化的可能性,从而颠倒财产权存续保障相对于价值保障的优先顺序,降低财产权保障的水平。与此同时,“规制性征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也使其无法成为财产权“存续保障-价值保障”二元结构下的理性的征收概念。因此,应当对“规制性征收”的实证化保持警惕,可行的路径就是坚守我国宪法上狭义的“征收”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一个包含存续保障、价值保障的综合的财产权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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