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12—1937年,河北省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牙税的政策法规,先后采取了牙税盈余和牙帖税并征制度,牙税等级征收制度,牙税包商征收制度,牙税自征、代征与包征制度和牙行营业税征收制度,促进了牙税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随着牙税制度的嬗变,牙税的性质不断变化、反复,课税的主体和客体亦随之改变、反复。民国时期牙税制度既有可圈可点之处,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反映了政府税收理念的理解和实践。

  • 单位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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