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我国兴奋剂争议解决机制,不仅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基本要求,还是保障运动员程序权利和规制处罚权行使的应有之义。《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国内兴奋剂争议机制仅作出概括要求,并未明确兴奋剂争议的程序属性和机构设立方式。从各国实践来看,兴奋剂争议解决程序可以是商事仲裁程序,通过与仲裁机构合作、共建或者独建模式设立争议解决机构,也可以采用行政仲裁程序的法定争议解决机构模式。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兴奋剂争议的实体法律属性和程序保障标准。我国施行"接受行政管理的社团自治"的兴奋剂治理模式,该模式使得兴奋剂处罚呈现出民事、行政混合属性,蕴含着民商事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双重可能性。现行法下,可以通过解释论的方法,探索实现民商事或行政解决路径。修法时,则应明确兴奋剂争议的实体属性,并当采纳代表国际最佳实践的正当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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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