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确定了仲裁庭是其管辖权问题的首个裁定者,保证仲裁庭的优先决定权。其核心在于延迟法院介入仲裁的时间和条件,以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该原则并不排斥法院的司法监督,反而尊重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强调仲裁程序和司法监督的平衡。我国并未对自裁管辖权原则进行明确承认,现有规定也未能渗透该原则的核心内容,导致该原则在我国实践应用中出现种种弊端,如仲裁权力错配、仲裁效率低下、当事人缺乏司法救济等。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有关自裁管辖权的立法模式,通过对现行仲裁法的修改,尽快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以发挥仲裁程序的应有价值,提升我国仲裁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