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刑事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间的博弈,使得监督过失既需适用也需限制成为共识。我国形成了从范围上限制监督过失的路径,但是对这一范围存有争议,进而影响了监督过失的正确适用和有效限制。德国主要将监督过失置于不真正不作为的框架下来理解,而日本则主要将监督过失作为过失论的一部分来判断,二者只注意到了监督过失的一个侧面。应当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和特殊过失的罪过形式两个方面为突破口,构建起"不作为违法类型到过失犯主观罪过"的判断方法。质言之,在该当性层面判断保证人地位、违法性层面判断作为义务违反、有责性层面采用修正的旧过失论判断主观罪过。如此方能实现监督过失责任的正确适用和有效限制。